案例警示 | 河北通報3起典型案例,6個小區未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被處罰款50000元
發布時間: 2024-08-06
來源:河北住建微信公眾平臺
為充分發揮典型違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強市場主體守法意識,維護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市場秩序,8月1日,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2024年第七批7起典型違法案件,其中3起涉及燃氣行業,分別是:
昌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查處某液化氣站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案 昌黎縣某液化氣站卸車區域萬象臂靜電跨接損壞,燃氣輸送管道未設置流量指示標識,存在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昌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作出罰款11000元的行政處罰。安平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某公司未按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案 某燃氣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在安平縣6個小區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5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48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安平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楊某某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案 楊某某在定州市某村進行接水管作業,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擅自從事挖掘路面活動,危及燃氣設施安全,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34條“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規定。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50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的規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其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