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23年7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7日
(2002年10月13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3年9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統籌發展和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具體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其他負責人、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移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保障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安全風險管控、事故隱患治理、生產安全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將安全生產納入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定期研判重大安全風險,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本地區安全生產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負責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具體工作,依法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并及時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按照有關安全生產職責分工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開發區、經濟合作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將安全生產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范圍,按照職責對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化工園區還應當根據產業特點、安全風險實際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設施,建立完善安全生產信息化監管體系,實施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一體化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履行分管的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參與安全生產檢查、事故調查等工作,并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增強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以及事故預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安全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建立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將安全生產納入相關技能考核和就業培訓內容。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應當開展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教育。
新聞媒體有常態化開展安全生產公益宣傳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技能人才培養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安全生產有關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標準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并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參加事故搶險救護、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先進科學技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并建立健全和實施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二)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制度;
(三)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設備、設施保障制度;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九)安全生產管理臺賬、檔案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并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和參與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六)發生事故時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并及時、如實向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七)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組織擬訂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指導實施;
(二)對生產經營決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提出意見;
(三)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四)組織落實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五)協助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并參與應急救援演練;
(六)對擬獎懲和調整職務的從業人員,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意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總監或者其他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礦山、金屬冶煉、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裝卸單位;
(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金屬冶煉、危險物品使用、危險物品廢棄處置、船舶修造單位;
(三)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機械制造、建材制造、電力、運輸單位、農業機械作業合作組織;
(四)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和危險源辨識、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組織安全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和專業性安全檢查,并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本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組織安全生產考核。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班組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從業人員在每班工作前應當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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